关于网民李国英质疑临桂交警队处置交通事故不公的说明 一、案由 2019-12-1010时10分,苏某(男),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21国道由临桂县五通镇开往中庸乡方向,行至321国道647KM处,遇行人李某(女)由左向右横穿公路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案件办理情况 1. 2019-12-1010时15分接到报警,我大队事故处理人员肖运才、许志勇立即赶赴现场,于10时50分到达现场并实施勘查取证工作。 2. 4月4日至8日,分别对当事人苏某进行讯问、对证人唐某进行询问,对肇事两轮摩托车进行了检验;4月11日,大队对当事人苏某无证驾驶行为实施行政拘留15天处罚。 3. 4月15日,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队将此案转为按刑事案程序办理,对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并于4月24日向死者家属送达了鉴定意见书。 4. 4月28日,我大队基于现场证据及证人证言,经集体讨论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4月30日,李某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期间,鉴于肇事者苏某无力赔偿,我大队积极为死者家属办理社会救助基金,死者家属于5月15日领取抢救及丧葬费用计55000余元。 5. 5月30日,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核查,认为我大队对此案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大队补充调查,重新作出认定;随后,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在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指导下,对案情进行了补充调查,经分析研究,于6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苏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6. 6月25日,因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年纪较大,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并与死者同村,双方可争取进一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故大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7.7月1日,根据死者家属的强烈要求,大队向临桂县检察院呈请逮捕苏某;7月8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大队随即对苏某执行了逮捕,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7月9日,大队按程序将案卷移交预审大队;7月14日,案卷移送至检察院起诉科;8月7日,县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9月2日,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11月2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11月26日,县人民法院宣判,判决苏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目前,苏某已被收监。 三、几点说明 1.事故认定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是基于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而认定的,并因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衡量责任的大小。而在确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痕迹、物证为最直接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为辅助证据。本案中,根据两轮摩托车与死者李某发生碰撞的散落物(摩托车后视镜、雨伞、纤维袋等)可以基本确定人车在路面上的撞击点,根据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部件及死者李某受伤的部位可以确定人车的接触点,进而确定在碰撞当时人车所处的方位,再根据各种鉴定、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进行佐证,从而还原事故基本过程:苏某驾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21国道由临桂县五通镇开往中庸乡方向,行至321国道647KM处,遇行人李某由左向右横穿公路发生碰撞。因此,我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苏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未确保安全通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第22条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横穿公路,为确保安全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2.采取取保候审的考虑。4月3日至15日,李某一直在医院实施抢救,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犯罪嫌疑人苏某年届66岁,且与受害人李某系同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为给苏某筹钱及协商解决医药费、经济赔偿问题的时间,我大队认为对苏某采取取保后审是适当的,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取保候审取代逮捕的问题。 3.死者家属(李某女儿李国英)的缠访、抹黑行为是不理性的。自事故重新认定书下达后,死者家属李国英屡次要求更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给办案机关及主办民警施加压力,其多次在办案单位吵闹、滞留,并扬言不按其要求更改事故认定就到办案民警家中不走等等,并持续在互联网上发帖对办案机关及办案民警肆意污蔑,通过手机短信对主办民警进行恐吓威胁,同时分别到临桂县政府、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委组织部、中央巡视组等上级部门、组织上访缠访,我们对以上一系列的上访缠访一一进行了实事求是的答复,上级部门、组织也多次派员对案件的证据、程序等环节进行细致的核查,均认定案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我们认为死者家属失去亲人、暂时得不到经济赔偿,心情激动,可以理解,但李国英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作出各种歪曲推理,到处告状,蛮不讲理,肆意污蔑的行为实不可取,是不理性的。 我们特别强调,在办理苏某交通肇事案中,我大队自始至终依法办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主办民警肖运才有义务告知事故当事各方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及义务,不应被解读为组织、教唆当事人作伪证,更不该被歪曲为策划制造假案,这种肆意污蔑的行为涉嫌妨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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